王江雨:自治、主权与策略:香港的死活劫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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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雨按:在香港居住三年,曾经深入观察过该地的政治社会生态,一直有一些想法,但学术行政事务繁多,一直没有时间和情绪撰文分析。10月2日去悉尼大学法学院开会(我的论文题目为: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One-Party Rule: Singapore’s Lessons for China,嘿嘿),航班上左右无事,睡不着也不想看电影,遂一气呵成草就此文。管孔之见,不惴浅陋,但求方家指正。另注,此文的后三分之一,即关于泛民的策略、对局势的评估和准联邦制的建议,发表在2014年10月6日的《联合早报》评论版,大概报纸觉得法理分析太枯燥,而这些东西才吸引眼球吧。但从我的角度,对此文要看全文方可免得断章取义。

(作者王江雨任教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现为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2006-09年曾执教于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

2014年7月1日,香港又进行了一场规模宏大的游行活动,并由一部分较为激进的青年人预演了传说已久的“中环”行动,以到后半夜被香港警察清场而结束。此事尚未落幕,香港民主党主席刘慧卿就宣布,该党已经全力准备,“若特区政府或中央政府推出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政改方案,或一锤定音否决真普选”,则“中环”可能在7月或8月进行。

2014年9-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前后,规模宏大的“中环”活动果然发生,万人乃至十数万人连日连夜在中环、金钟等香港的商业与金融心脏地带中环(这一地点对缺乏实体经济的香港来说比美国纽约的华尔街的相对重要性还要高)示威抗议,激烈程度在香港历史上少见,如果这一活动持续下去,足以对香港经济造成一时甚至是长久瘫痪之效果(其破坏规模与活动之时日长短成正比)。

从去年开始,于“中环”活动在各种争议声中轰轰烈烈地准备之际,中央政府也从未示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面阐述对港政策,以不容质疑的强硬口吻强调,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制权”,表明了决不后退的权力意志。

自香港回归以来,除2003年一场大的游行外,大陆与香港的互动一直没有大的波澜,但近几年的陆港关系,从各方的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完全可以用“失败”二字来狠狠形容,在最近尤其出现了“无药可医”的局面,也使得香港的未来蒙上了暗重的失败阴影。

纷繁复杂的香港问题,如一个多棱镜,有着不同的侧面,每一个侧面也折射不同的主题。在笔者看来,近年来一团乱麻般的香港形势,大致可以拆解为以下包含二元矛盾的若干主题:(1)民主追求与专政控制心态之争;(2)地方主义与国家主权之争;(3)优越感与低素质之争;(4)顽固但有实力支持的强硬政策与幼稚的理想主义手段的过招。

简而言之,看待香港问题,首先不能忘记两个最重要因素的平衡:一方面,人民当然有民主自治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这种自治权利在一个大的主权政治体中受到中央–地方关系的制约。此外,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文化的冲突与策略手段的运用,也必然影响最后的结果。

民主自治 vs. 专制控制

 

完全可以理解的是,香港正在进行的活动,被很多观察者目为可歌可泣的“反抗专制的民主运动”。“在风雨中抱紧自由”,这句原是来歌赞伟大民主斗士曼德拉的歌词,被抗议的参与者和支持者毫无迟疑地借来自我伟大和自我悲情,仿佛一夜之间香港街头出现了十几万曼德拉。

平心而论,在经历几千年腥风血雨之后,人类社会确实已经发展到了尊重每个人自主权利个体自由的伟大历史阶段,普遍的文明共识认为,每个人平等参与的民主方式建立和运作政府,这理应成为每一个社会的常态。在这个意义上,香港人民追求公正公平的民主参与,要求在不设限制的条件下选举政治代议人和行政首脑,这无论在政治上还是道德上都无可厚非,实为现代社会政治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而中央政府最近通过的普选方案,将特首候选人局限为“爱国爱港人士”,且候选人只能是提名委员会决定的两至三人,这一是难以避免中央操纵之嫌(在反对派认为操纵几乎是肯定的),二是也几乎肯定排除所谓“泛民”人士,使得他们欲推举的特首候选人连进入提名范围都不可能。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泛民力量中不仅有律师、医生、职业政治活动者等等香港精英,也受到大量草根阶层的支持,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在以“普选”为名的政治活动中,将他们尽数排除,仅从民主基本原理上讲也难以说得过去。

但是,即使仅仅从理论上讲,在任何社会,民主自治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香港的民主进程也必须置放在另一个基本政治与法律关系中,即几乎任何主权国家都存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地方主义 vs. 国家主权

 

香港问题的大背景与其他问题的前提,首先是政治上作为中国一个地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展现出来的超常的地方主义与中国中央政府维护其统辖全国权威的努力之间的冲突。

西谚云,任何政治都是当地性的。这句话的哲理基础在于,一个人的衣食用度、谋生手段、亲朋好友、精神文化资源,基本上都来自他所生活的某个地方,因而他的归属感首先是一种地域归属感,他的身份认同首先是对自己归属于某一个地域的认同。事实上,这一点在华人社会表现尤为明显。“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是这种认同的文艺范表达,而海内外到处皆有的同乡会、会馆、宗乡会等是它的初级制度体现。在西方社会,虽比较少强调“老乡”情感,但无比重视一个地方人民的自治权利。它的最初来源是欧洲封建社会领主对领地的自治权,后来则演化为民主社会居民以平等投票方式选举地方政府的权利。

国家是由各个地方组成的。除那些很小的城市国家外(如新加坡),任何国家都存在着各个地方政府和一个中央政府,从而难免存在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各个地方之所以成为一个统一国家的一部分有种种原因,有的是以自治地方的联合体而开端(如美国),自下而上形成如联邦这样的权力一开始有限但却日渐扩张的中央政府。有的则是因为某一个地方征服或者以其他方式纳入其他地方而自上而下形成,通常会以单一制国家而存在。

只要一个地方属于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即使是在那些号称自治地方联合体的联邦国家,地方都要让渡很多权力给中央,以换取中央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即使是在联邦国家,这种理论上本应该是契约的关系,也已经让位于中央政府所拥有的国家主权。在美国,各州确实有很大的自治权,但联邦政府和法院通过对宪法条款的扩大解释(如对所谓Interstate commerce条款的反复引用),从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等方面直接掌握了管制公民的大量权力,联邦法律优先于地方法律(所谓的Preemption doctrine)。在单一制国家,可谓连这种理论上的障碍都没有,理论上各个地方的权力是由中央自上而下让渡的,地方行为完全受制于中央,地方自治几乎没有讨论的空间。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就是一个单一制国家。

如前所述,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地方自治的权力都不是绝对的,都必须受到中央所代表的国家主权的限制。我们如果以此来检视香港与中央的关系,就会发现,在一国两制的理论框架下,香港是一个超常的地方政治实体。仅它现在所依据基本法所拥有的权力,既所谓“高度自治”,其程度为美国各州所不及。香港不需要向中央交税,内部事务完全由港府自主管理,港人在法制和个人自由方面处于一套完全不同的体制中,香港法院拥有终审权,香港政府拥有边境控制权,对同属一个国家的大陆人进入有着比其它外国都严格的限制。所谓中央拥有的“外交、国防”权,其实是一种几乎无法行使也不必行使的权力。“一国两制”这种原初的设计,在中央地方关系上完全不平衡,使得中央对香港在制度上除了行政长官及其班底的任命权外,几乎无法形成制约。这种状态,确实是不符合中央地方关系的基本原理的。换言之,在一个正常的中央地方关系中,一定有某些管制地方的具体权力是属于中央行使的,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也不例外,而这并不存在于现行的中央—香港关系之中。

在这样的架构中,没有制约香港的具体权力的中央政府一定存在着极强的不安全感。或曰其实不需担心,“要相信香港人民”云云,但在缺乏具体制度设计的情况下,这种说法兼具偷换概念和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因为“相信香港人民”和“相信中央政府”其实是同样性质的空泛修辞,而所谓不怕它怎样,“独立了就断水断电”的说法,更是一种无济于事的流氓口吻。在现行的一国两制关系中,北京的中央政府难免认为,香港已经是超级自治体,如果选出了和中央对抗的特首,那就完全会是一个独立王国,中央对其将会没有有意义的制约。当然,也可以采取“事后拒绝任命”的手段,但有关决策者大概认为还是防患于未然比较经济实惠。

优越感 vs. 低素质

 

虽然并没有科学的实证调查,但仅从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的公众舆论以及笔者本人平常的访谈所得的观察来看,大陆公众对待香港民主运动的态度异常分化,而对这类极端政治活动厌憎者为数不少。这绝对不是因为大陆人民一般性地失去了对民主运动的同情,而是香港在本土主义上升的过程中夹杂太多不理性因素,在抗议中国政府的同时,常常出现公然羞辱大陆游客现象,甚至出现了“驱蝗”这种失去人类文明底线的法西斯式口号,导致香港在大陆民众心目中形象大大恶化。

中港之间这种“文明的冲突”常常被简化为港人“优越感”与大陆人“低素质”这两种口号的对抗。务实地讲,优越感不可能不存在。香港社会富裕文明多年,和北方的“穷亲戚”比起来形象常常判若云泥,如果说连大陆大城市的本地人对外地民工都存在优越感,那么也不必惊诧于某些香港人对大陆人的优越感。实际上,很多大陆人自身的不文明行为不可胜数,这也不必讳言,要不习近平为何要在最近的马尔代夫之行中劝告大陆游客要讲文明呢。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讲,这种优越感与低素质论之争,尽管各有各的委屈,但其形成的互相厌憎的后果却是客观的。一方面,嘲笑羞辱低素质者没有看到素质的提升是一个学习的过程,而大城市如香港上海等其实应该承载素质教育的功能;另一方面,受到嘲笑羞辱者,那怕意识到自己的低素质,也不可能不记恨于心,导致互相厌恶。

实力政策 vs. 幼稚手段

 

香港民主派争取普选是一场和中央政府的政治博弈,在某些人认为简直就是“民主革命”,说到根子上,这也是争取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使泛民等政治力量不仅能在香港管制架构中有效参与甚至是掌握管制权。既然所争取的是实实在在的东西,那么就应该制定实实在在的策略,采取实实在在的手段。可惜的是,泛民迄今为止所理解和奉行的策略手段,完全可以用中国大陆所流行的“图样图森破”来形容,可谓理想、浪漫而幼稚兼具。

首先,泛民的指导思想基本是一套空洞宽泛的来自他乡的民主理论和实践。也许可以说民主的基本目标和形式具有某种普适性,但实现民主的手段则一定要结合本国本地的具体情况,要意识到这是个实力的博弈和利益的重新分配过程,绝不是几句教条所能解决的。笔者曾和一个泛民议员有交谈,他津津乐道于自己以医生之专业身份,曾专门进修硕士级别的民主课程,论文也是关于台湾的民主运动历史,是以很了解民主。但是,台湾的民主斗争条件在泛民几乎看不见北京主事者身影的香港是否合适?这个我几乎没有看到什么深入思考。相反,泛民领袖头脑里充满“公民抗命”、“街头斗争”、“游行抗议”等教条手段,且除此之外几乎不知还会做什么。

其次,泛民斗争目标不清晰,经常混淆直接目标与间接目标,处在一种不知自己到底想要什么的状态。如果争取普选“夺取政权”为第一要务,那么就应该集中资源朝这个方向进行战略性的努力。但是我们常常看到,泛民将争取普选与其他事情勾连起来,如在中央安排的北上会谈活动中携带“六—4”敏感资料闯关被拦,导致泛民中间人物无法参与会谈等事件,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发生。话说回来,这种携带敏感资料闯关的行为其实也未见得是因为有着真心实意的关怀,而常常是出于表演目的。

再次,泛民完全不了解自己的对手,甚至也不屑于去了解。作为泛民博弈对手的中央政府背后的真正决策者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建党将近百年的纪律严明的列宁主义组织,不管其理念是否先进,它的政治斗争经验总之是异常丰富。这个对手从哪里来?它是如何决策的?它决策时考虑哪些因素?它的内部不同意见最后是如何达成共识的?能否以及如何与它及它内部的各种力量进行沟通以达到自己的目标?民主派可以说对这些几乎没有概念。

由一点可以看出,在偌大个香港,几乎没有一家成规模的能够对中国问题尤其是政治体制进行高水平研究的智库,香港的大学也缺乏这样的学者(且即使有,他们在“香港民主中国专制”这个已经被限定为唯一的政治正确框架中,难以客观发声)。国际上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自然有之,但他们基本都在美国、欧洲、日韩和新加坡。其实,只要去找找深入分析中国共产党运作机制的严肃学术著作是哪里的学者写的,就会略微有些感觉。相形之下,香港充斥的是大量通俗小说体的“大内秘闻”、“宫廷政治”作品,其宗旨还是商业性的,以图卖给喜欢猎奇的大陆游客。

以这种指导思想和斗争技能武装起来的民主派,最后搞出这样的极端行动,实在说不上高明,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也几乎肯定不会取得成功。第一,活动破坏的是香港自己的经济运行和法治秩序而不是别家的,这如同在自家屋子里点火,烧毁的是自己的财物,而别人家都在安全距离之外,无论如何闹,都是在进行自我破坏。第二,既然这类活动甚至是比这更激烈的行为都是自我破坏,北京只要坐视乱局就好,如同看热闹,且有实力不作出任何让步。而香港的民主派,实在已经是无牌可打。

对香港局势的短期评估

 

这种大规模的示威行为,我估计在香港难以持续一个月以上,最多三个月。长期的持续的具有极大破坏力的社会抗争在两种情况下会发生:一是在那些压迫极端民不聊生的社会,抗争者已经没有别的路可走,衣食都已经成问题,无论如何抗争,“失去的只有锁链”;二是当初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停滞不前,但半“福利”式的社会主义体制犹在,能保证基本的工资待遇且工作纪律松散,大家可以抗议直到制度解体。香港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在香港这个很富裕的社会,如果有学者不能上学,有业者不能工作(自然收入也受影响),且所抗议的不是涉及到身家性命衣食住行这样的切身问题,那么这种抗议应该难以持续下去。

但即使大规模抗议平息下去,香港社会也会进入一个死气沉沉的阶段。为政治情绪所困扰,整个社会的上进心,包括创业精神和进取精神,都会难以振作,而会出现人心思离的局面。改变这种局面的唯一可能性,是香港出现一个能够凝聚整个社会的务实领袖,代表港人和中央政府谈判出真正的普选。但是,短期来看,在社会如此分化的香港,出现这样一个众望所归的人物几乎没有可能。

出路:修改基本法,建立“联邦”关系

 

如前所述,考虑香港问题不能忽视民主自治和中央地方关系这两个方面,最后的解决方案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笔者所设想的方案是,在香港和中央之间建立一种“准联邦”关系以实现这种平衡。它大致包括如下基本原则:

1. 启动中央政府与香港各界的协商谈判(中央与地方的谈判并非不可能,而是现代国家中经常发生的),重新修改《香港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详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划分清楚后,互不相犯。

2. 这种重新划分权力不应影响香港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普通法法治。

3. 香港居民直选特首,特首无须中央任命,但特首只有不受干涉的权力负责法律规定属于香港有权处理的事务。立法会议员同理。

4. 香港必须像其他省市一样向中央交税。

5. 终审权收归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法设立港澳审判庭,聘请受过普通法培训的法官。

6. 逐步废除陆港边境管制,中国人可以自由出入。

当然,这只是一个极其初步的设想,旨在为解决香港问题提供一个思路。

(2014年10月2日草于新加坡到悉尼的航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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