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的国家:在家裸体、自杀未遂,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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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眼按:这篇论坛文章的作者应该有暂居新加坡的生活经历,原发布于2014年。从“外来者”的角度看新加坡,发现本地人已经习惯的事物中“不合理”的一面,虽然未必完全准确,却有些独特的看法。

 

(文/女儿堂)

根据新加坡法律,企图自杀者可被判坐牢1年或罚款。其中,赌徒的自杀倾向最为严重,且多数为:

– 男性

– 华族

– 中年

– 可灵活安排时间,如德士司机、行销人员、退休人士或无业汉。”

注:经过2019年的法案修改,企图自杀刑事罪已被废除。

在很多西方人的眼里新加坡是个神奇的国度,引用我一法国同事的话“这里禁止在别的国家被允许的事情,却允许在别的国家被禁止的事情”。

 

我初听颇不以为然,刨根揪底一定要人家说个明白(有点小偏执),听完她的解释,却觉得不无道理。

 

“禁止在别的国家被允许的”,譬如在新不允许售卖口香糖,禁止带榴莲进地铁等等;“允许在别的国家被禁止的”,譬如房屋出租广告上,赫然用大字强调“no Indians”等等,这样歧视性的语言,在任何西方国家都是会给你带来巨大麻烦的。然而无论怎样的褒贬,都堵不住西方人源源不断地来此旅游或工作,毕竟英文的环境让老外们可以很容易开始当地的生活,而严明的法律更为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提供了极大的保障。

 

说起新加坡的法律,大家通常都会想到鞭刑。来新加坡之前老公天天教育我,去了那里不可以再闯红灯了,要被打屁股的。现在看来是一派胡言。先不说时时处处都看见闯红灯的人,即便真的闯个红灯丢个烟头肯定不会有荣幸得到如此重典,人家那是专门为着情节极为恶劣的违法行为准备的。

 

真正让新加坡鞭刑声名大震的非美国人Michael P Fay莫属,美国总统也跑来为他求情,最后还是不能引渡而必须在新受刑,只是把鞭答由最初的6下减少到4下,作为对总统的尊重。

 

引用一段网上对鞭刑的介绍:

 

“藤鞭长12米,宽1.3厘米,事先浸泡水中,以增强柔韧性,用时消毒擦拭。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尽全力,不须考虑受刑者的年龄和罪行轻重,要求一鞭下去,皮开肉绽。一个受过合格培训的鞭刑官行刑,能让每一鞭都打在不同的地方,巧妙地避开已经打破的地方。鞭刑后,犯人的屁股99%皮肉都会破裂,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却产生最小程度的永久伤害。”

若是犯人承受不了昏厥过去,就送去休养,待身体恢复再继续行刑。唉,总之是不打完不罢休阿。

 

不说这吓人巴拉的东西了,说两个我觉得特好笑的法律。

 

一. 如果开着门窗,即使在自家裸体也犯法,别人可以告你的。这个我就不明白了,那鬼鬼祟祟偷窥别人家的贼眼没事,反倒是被偷窥的有罪,这不是颠倒黑白吗?后来同事解释说因为新加坡早期很多人都住在组屋,一长排象宿舍一样,所以如果有人在家裸体却不关窗,来来往往的小孩子很容易看见,对他们是一种精神上的不良影响。不过,即便如此,我还是不赞成这条法律,因为这样一个所谓的理由就立法并推而广之,是不是有点顾此失彼了?

 

二. 自杀犯法。这个就更好笑了,我想死都没有权力吗?同样,法律人士给我解释,因为自杀常常伴随着对他人的惊吓,譬如跳地铁,不仅影响地铁运行,更让周围无辜的行人被迫看见血肉模糊的死亡景象,对他们的精神有不可预知的伤害。即使是自己在家上吊或吞安眠药,死相恐怖,也常常会给毫无心理准备的第一个发现者很大的冲击,所以必须要禁止。虽然我还是倡导好死不如赖活,毕竟如果死都不怕,更不怕咬着牙活下去了。可是我愿意保留选择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力,因为自杀未遂结果被发送去坐牢,感觉真冤啊。

 

种种法律,通常来说是安分守己的小市民的福音,然而我常常忍不住会想,有法可依固然是好事,重典往往会给作奸犯科的人一些警惕,或许能让他们伸出罪恶之手时候犹豫一下,甚至就缩回来了。但是,这必须伴随公正的审判,如果判决过程有失误,那么你如何弥补被错误惩罚的人?有的错误根本就是无法弥补的。诸如肖申克的救赎,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他,甚至连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否杀了妻子,于是被判有罪。如果直接判了他死刑,那么他的故事就结束了,而沉冤也无人知晓更不谈洗刷。

 

(文章来源于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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