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少女突发急病在新加坡离世,捐器官救5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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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8岁的南洋理工学院女护校生麦嘉敏,于7月3日突感剧烈头痛,半侧身体麻痹,在送入陈笃生医院后陷入昏迷状态,在与疾病搏斗20多天后终于不治。当医生向她父母提出捐赠器官之事,她父母想起来她在16岁时曾表明要捐器官助人,于是决定按照她的意愿,捐出了女儿的心脏、肝脏、肾脏、胰腺和髂血管,当中肾脏和髂血管可以帮助超过一人,因此有超过5位病人从中受益。

来自马来西亚槟城的麦嘉敏是家中独女,生前与家人同住在哈菁园一带,并在槟华女中念完中五后,因在大马教育文凭考获优异的佳绩,获得奖学金而到南洋理工学院修读护理专业文凭课程,生前才刚到新加坡升学3个月。她是一名非常懂事,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性格比较文静,一向乐于助人。据她父亲说,当院方告知女儿已回天乏术时,家人心里非常挣扎,不知道应该依照华人习俗保全女儿的遗体,还是圆女儿的遗愿,把身上的器官都捐献出来。”最后,我决定把女儿的器官捐献救助病患”。

据麦嘉敏的母亲陈美欣说,嘉敏经抢救和接受脑部手术后总算保住性命,但情况在开始好转时突然出现癫痫病状,再进入加护病房,逐渐步向脑死的现象。据院方提供的初步死因报告,嘉敏是因为先天性的动静脉血管畸形(arteriovenous malformation)导致的血管突然破裂,最终因脑出血而不治身亡。

“我们现在感觉好多了,真的“,麦先生说,“因为女儿捐献的器官而活下来的那些病人,让我们感觉女儿的某一部分还活在这个世界上。女儿的善行让这些人的生命得到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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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新加坡人体器官移植法令(HOTA)摘要

对于21岁及以上、且心智健全的永久居民和新加坡公民,都会被纳入人体器官移植法令(Human Organ Transplant Act, HOTA),除非选择退出。该法令准许任何因素逝世后,自遗体摘取肾脏、心脏、肝脏以及眼角膜作为移植用途。

人体器官移植法令下誓愿捐献器官者,不仅有机会帮助他人,同时也能在人体器官移植的等候名单上享有优先权,这在迫切需要器官移植时是非常重要的。

欲了解人体器官移植法令的详情,请浏览www.liveon.sg

这次麦嘉敏捐献器官适用的是医疗(治疗、教育及研究)法令(The Medical (Therapy,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ct (MTERA)):任何18岁及以上的人士,无论国籍,都可以誓愿捐献器官和/或人体组织,这包括所有器官和人体组织,例如肾脏、肝脏、心脏、眼角膜、肺、骨、皮肤等。

(新加坡眼特约撰稿:兔猫-开天辟地。作者为新加坡医疗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