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学教授:当代国际秩序下,中美都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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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美建交以来,两国关系间的“雷声”从未如此之大。上个世纪末中国改革开放后,美国一直宣称要引导中国融入世界体系。今天虽然还能听到美国领导层这么说,但其声音已经相当微弱。而显而易见的是,两国“对着来”的姿态已然浮现,当然还说不上是对抗,但至少是轻度的互相抵触,或者说是如大洋中两条巨鲸对面而行,虽然还没有对撞,但彼此所激溅起来的浪花,已经在空气中迎头碰击,发出的鼓啸之声让周边的大鱼小虾为之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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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善于发掘“对抗”迹象的观察者来说,近年来当今世界两大强国之间的冲突是明显的。微观层面的,中美海军已经在南海演练“逼近”与“警告”,两国外交部门与涉外官员开始各种唇枪舌剑。宏观上看,奥巴马政府的“重返亚洲”和亚太“再平衡”政策,已经广泛地被解读为意图遏制中国。美国推行的“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经济融合程度最深广的自由贸易协议,却刻意将中国排除在外。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尤其是亚投行,也被国际国内的主流媒体理解为某种程度上的反击。

目前在中美两国都有一定影响力的一个观点是,中国的崛起旨在推翻美国为主导的国际秩序。美国政学界日渐认为,中国的对外政策目标是取代美国在国际体系中的霸主地位,并建立以中国为主导的有利于中国的新的规则体系,并假设认为这将是一个不平等的体系。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一个对美国外交政策有着极大影响力的一个智库,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直白指出,美国几十年来试图引导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努力已经不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美国应彻底改变对华的整体战略,以强硬应对中国。在中国国内,也有不少人认为中国强大后,推翻现有国际体系本来就是题中应有之意,对此无须大惊小怪。

对于这个争论,我们有必要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当代国际秩序是不是一个不利于中国因而强大后的中国必须予以推翻的体系?第二,如果意图破旧立新,对当今国际秩序有好的替代体系吗?

当代国际秩序是二战以后建立起来的,包括国际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国际政治秩序主要体现为一套以联合国制度为基石、以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为行为规范的国际政治体系,这个体系背后的依托力量是美国的军事和经济实力,以及美国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协议安排在全世界各地建立的同盟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基本指的是所谓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即二战后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的国际会议所建立的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贸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制度,其核心是基于比较优势的自由贸易,以及有限度的资本和投资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

当代的国际秩序是否不利于中国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史证明,首先就经济而言,中国实际上是当代国际经济秩序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就是在这一套体系里,中国推进了对外开放政策,积极自愿地将自身融入其中,与西方国家签订了不计其数的经济协议,并加入了WTO(标志着中国成为世界经济中平等而最重要的一个成员之一),通过这些,中国累计和充分发展了自己的比较优势,实现经济总量翻了好几番,从开始落后的状态起步,现在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公认的“世界工厂”。可以说,对这个体系的规则结构,中国并没有什么应该抱怨的。事实上,我们对此也心知肚明,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现在已经成为高举自由贸易大旗的国家,比西方发达经济体还要坚定捍卫自由贸易、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那么国际政治秩序又如何?我们可以说,没有国际政治秩序所提供普遍安全和和平(尤其是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经济发展也无从谈起。

当然这并不是说当代国际秩序就完全对中国公正公平。平心而论,随着中国实力的增强,当代国际秩序– 尤其是经济秩序 – 已经不能正确反映中国应有的国际地位。表现在中国在国际机构的话语权上,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发展银行等的投票权或影响力,远远低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实力,而这个局面很难通过这些机构自身的程序规则进行改变。这一是因为中国是一个后来者,而现有的格局和安排在中国强大之前已经完成;二是因为国际社会的既得利益者不愿根据新的国际形势作出调整而给予中国应有的话语权。在这个意义上,中国通过“一带一路”、亚投行、金砖银行等新的动作,以自身的经济实力、通过对外经济合作的手段来争取自身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地位的提升,这其实是值得称许的和平崛起姿态。南海诸岛的争端,也并不是中国挑战国际政治秩序的行为,而不过是当代国际秩序范畴内通过国际法可以解决的领土争议。

概括而论,中国无意也没有必要挑战现有的国际秩序,中国国际地位的继续提升,也完全可以在现有国际体系内根据其既有规则得以实现。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也必然会受到体系内“既得利益者”的阻拦。对此的最佳应对,一是要继续增强自身的实力,因为实力是挣得话语权的必要条件。二是要展现维护而不是破坏规则的姿态,并且要努力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人才。在以规则分配利益的时代,精通规则的人才比军队还重要。三是要善于阐明自已的意图,并善于在现有规则体系内发展出一套说辞(discourse)来为自己的所有行为,不管是宏观的政策取向还是具体的行动,提供法律和道义上的合法性基础。

640本文作者王江雨博士为新加坡国立大学副教授、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海外优秀学者讲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商法、中国法律传统,以及中国公司证券法。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校友。近年来多关注新加坡政治与国际关系。本文首发于2015年05月27日 星期三 新京报 A4版(法雨政风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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