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护工面对包括法定强奸、性侵14岁以下和16岁以下少女等控告,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控方也斥责男护工身为儿童收容所的看护,不但没有尽力保护弱势儿童,反而利用女孩对他的信任与纯情,夺走她的童贞并多次性侵。
新加坡刑法第376A条(1B)(b) :”即便B同意A的行为,也不能作为A抗辩的理由。” 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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