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情侣分手,“孩子”应该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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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情侣分手,“孩子”应该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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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情侣分手,“孩子”应该判给谁
未婚同居情侣分手,“孩子”应该判给谁
未婚同居情侣分手,“孩子”应该判给谁
未婚同居情侣分手,“孩子”应该判给谁

编者按:在夫妻离婚案中,孩子和财产的归属永远是最让人关注的话题,那么对于未婚的同居情侣,分手后共同抚养的“孩子”又该何去何从呢?

本文节选转载自《萧遥法外》民事篇【141】

未婚同居情侣分手,“孩子”应该判给谁

 案例(一)

未婚同居情侣分手,“孩子”应该判给谁
该案牵涉一对高薪的情侣。原告女方是一名高级经理,平时喜欢跳舞,。答辩方则是她的前男友,是一名外科医生。两人为了一条爱犬而闹到我国最高的上诉院。
未婚同居情侣分手,“孩子”应该判给谁
双方早前在美国的时候处在未婚同居状态,在此期间,他们决定共同领养了一条宠物狗,两人以夫妻名义签署了一份宠物养协议书,“毛孩子”名为莎莎。
 
后来,两人分手。分手后,女方便带了爱犬回到新加坡。然而,有一天却发现爱犬不见了,后来在前男友的家寻获到了爱犬。
 
因为男方在没有经过女方同意下带走莎莎,女方一怒之下将前男友起诉至法院,争夺莎莎的抚养权。
 
在堂上,辩护方,即是男医生说他非常疼爱莎莎,并且要莎莎回到他的身边。同时,他声称是莎莎在领养书上所列名的唯一领养者兼主人。他所呈堂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领养费全部是他支付的而原告一分钱也没出到。
 
(2)莎莎的预防针和兽医的费用也是他一手包办的。
 
(3)在领养的整个过程中,领养中心是根据他美国驾照和社保的号码来登记的。
(4)在莎莎身上注射的晶片里列明他是狗儿的主人以及他的住址。
 
(5)在领养协议书上注明的两个协议方分别是领养中心和一个编号 70520 的人。而这个编号 70520 的人指的就是他。因为领养中心是根据他美国驾照和社保的号码来登记的。
 
(6)他当时无法签领养协议书是因为他受了伤而由原告代签。
对此,原告表示莎莎是她和前男友是共同领养,这个论点是同意的。但是她提出:
(1)她和前男友两人的名字都在领养协议书上注明主人的地方清楚列明。
 
(2)她一共在领养协议书上两个注明领养者的地方签字。
 
(3)她也在协议书尾部签字的地方以个人的身份以及男友代签人的名义签字。
 
(4)她的前男友,即是答辩人在 2010 年 3 月 19 日的时候发了一个电子邮件给原告。邮件的大意是职责女方单方面毁约。尽管如此,男医生表示他将大大方方的破例让原告继续拥有莎莎。
 
(5)在 2010 年 5 月 11 日的时候,被告和他的母亲通过他们在美国的律师发了一份转让狗儿给原告的合约。那份合约的前言是这样写的:在 2008 年 8 月 15 日双方所达成的领养协议,陈康尼小姐是唯一的执行者,代表陈医生和陈康尼小姐双方签字。根据法官的说法,那份转让狗儿给原告的合约完全确定了原告和第一答辩人当时是两人签下领养协议共同领养莎莎的人。
听过双方的呈堂证供后,法官接下来就得决定莎莎的抚养权应该归哪一方法官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六个问题:
(1)是谁一直在照顾着莎莎?
(2)双方之间是哪一方对莎莎比较亲密?
(3)莎莎又对哪一方比较亲密?
(4)是哪一方更能照顾莎莎以及满足它的需求?
(5)莎莎接下来的居住环境将应该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况?
(6)还有哪些是有利于莎莎整体福利的事项?
 
对此,法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根据答辩人发送给原告的邮件中可以看出,他是承认共同领养的真实性的。
 
(2)答辩人所提到的编号 70520 不过是领养中心内部专用的一个编号。每当领养中心在他们的系统里输入这个号码就能把相关的档案找出来知道领养者到底是哪些人。同时,70520 这组号码和答辩人的美国驾照以及社保号码完全都不沾边。
 
(3)晶片里所存放的住址,电话号码和名字不过是方便美国宠物遗失中心归还走失的宠物的联系方法。并不能单凭这点就断定宠物的拥有权。
 
(4)有证据证明莎莎在原告的照顾下生活过得非常开心,主人与宠物的关系也非常亲密。
 
(5)目前莎莎已有一个对它非常有利以及温馨的居住环境。
 
(6)原告于2008 年 8 月 15日安排狗儿到新加坡原产局上牌。注册的资料列明原告是主人。
反之,法官表示,找不到任何证据表示,莎莎与答辩人在一起生活的优势。
最后,法官判处莎莎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答辩人支付负责原告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作者:萧锦耀
  配图:玄子
华文普法刊物——《萧遥法外》,由新加坡正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萧锦耀律师执笔创作。以法律案例为铺垫,精选了新加坡的真实案件,以案说法。书中著有借款纠纷、邻里矛盾、遗产争议、股东决裂,大情小事,一本看尽人间百态,一本读懂“法”语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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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情侣分手,“孩子”应该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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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CY